(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当事人:董冰,男,1985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松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董冰短线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董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董冰,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7月8日担任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监事。
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2月21日,董冰母亲王某华控制并操作本人海通证券账户以及董冰父亲董某臣的海通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44,200股,累计卖出“振江股份”36,500股。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10日董冰配偶向某彬控制并操作本人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振江股份”10,000股。自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王某华、向某彬多次买卖“振江股份”,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36,500股,违规交易金额为1,222,966.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振江股份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董冰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其母、其配偶多次买卖“振江股份”的行为,导致董冰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董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