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经 (1) 2025-08-08 18:53:37

(来源:山西证监局)

来源:山西证监局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存在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履职的情形

二、你行对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调整,未报送相关人员免职、任职的备案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强化人员资质管理,严格落实备案报告要求,提高基金销售合规管理水平。你行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731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