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豆神教育、窦昕、陈钊、王辉、刘辉)

财经 (3) 2025-07-16 16:22:35

(来源:北京证监局)

来源:北京证监局

当事人: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窦昕,男,198310月出生,时任豆神教育董事长、CEO,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陈钊,男,19827出生,时任豆神教育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王辉,男,19641出生,时任豆神教育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刘辉,男,197212出生,时任豆神教育董事、副总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豆神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豆神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7月至20233月,豆神教育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仲裁事项5件,具体如下:

1.20227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瑞特威)起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农丰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立案(以下简称察布查尔锡伯案)。

2.20231月,豆神教育收到张某等人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北京豆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以下简称张某案)的仲裁通知、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件。

3.20232月,豆神教育收到上海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股子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峰广告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4.20233月,豆神教育起诉张家口智云教育云科技平台运营有限公、智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慧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立(以下简称张家口案)。

5.20233月,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收到寓乐湾(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豆神教育控股子公司瑞特威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寓乐湾案)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

2023426日,豆神教育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德峰广告案。2024425日,豆神教育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张家口案。2024816日,豆神教育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了察布查尔锡伯案、张某案、德峰广告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累计涉案金额1,204.2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诉讼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某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也未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累计涉案金额12,361.60万元。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某案、寓乐湾案、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诉讼及仲裁文书、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察布查尔锡伯案、德峰广告案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豆神教育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张某案、张家口案、寓乐湾案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豆神教育已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主动更正。

窦昕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长、CEO,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管理责任,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钊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勤勉尽责,且知悉张家口案,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副董事长,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未勤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辉作为豆神教育时任董事、副总裁,知悉张家口案,对该案信息披露事宜未勤勉尽责,签署确认意见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豆神教育未按规定披露张家口案导致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的罚款;

二、对窦昕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钊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711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