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鼎新材)

财经 (3) 2025-06-30 16:08:02

(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当事人:江苏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新材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

王文银,男,1968年3月出生,时任九鼎新材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九鼎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九鼎新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王文银的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王文银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截至2024年1月,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持有公司127,4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19.55%;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持有公司41,32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6.34%;深圳翼威为九鼎新材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合计持有公司168,72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合计为25.89%。

二、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进展情况

(一)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股票被冻结事项

2023年11月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有的34,396,1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5.28%)。11月24日,福州中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2023年11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有的127,4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19.55%),冻结西安正威持有的41,32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6.34%)。11月27日,成都中院通过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不晚于2023年12月19日,公司知悉前述股票被冻结事项。

(二)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3年12月28日,福州中院作出网络拍卖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将公开拍卖深圳翼威持有的20,996,1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3.22%)。

2024年1月3日,公司知悉上述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一并披露上述股票被冻结、股票拟拍卖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司法拍卖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5.28%股份、19.55%股份被冻结,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6.34%股份被冻结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3.22%股份拟拍卖事项是前期股票被冻结后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属于《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九鼎新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王文银作为九鼎新材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其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和进展后,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披露,对公司其他人员多次要求披露的请示不予批准,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文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6月17日

THE END